采取“四项举措”,提升审判质效
松滋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坚持执行和解“三步曲”的工作思路,贯穿案初摸底、案中引导、案后监督全流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今年以来,共达成和解协议执结498件,执行到位金额6782.9万元。
案初摸排情况,奠定和解基础。案件立案后,第一时间开展双向摸底工作。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了解其心理预期及执行和解接受程度,并向其告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资产处置周期长、成本高等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线下现场调查的方式,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将会导致的法律后果,发挥司法拘留、移送拒执等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案中积极引导、做好释法明理。通过吃透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情理出发,一方面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消除当事人心中疑虑,取得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消除顾虑,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后要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确保协议内容意思真实、合理、合法,针对涉及企业执行的案件,积极采取“活封活扣”“放水养鱼”等措施。
案后督促履行,杜绝“一纸空文”。加强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待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及时对查封、扣押财产予以解封;对于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介入,积极沟通,再次向其释明违约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如仍不履行,依法支持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的申请,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相关案例:
松滋某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驱车前往潜江,但是被执行人多次拒不不配合。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虽已终本,但案件承办人仍未松懈,本着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继续跟踪案件线索,在与领导商讨之后,决定拘传被执行人至松滋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迫于法律的威慑,当场履行70万元,并与申请人执行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