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 |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三十二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宽: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滋辉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你委托合同纠纷〔(2018)鄂1087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远娥: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讯: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向华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洪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尤运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4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