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丨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十四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章行军: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樊有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付永胜: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正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