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邻里纠纷演变为故意伤害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诚然,相处和谐的近邻确实强于远亲。相处和谐了,邻里之间便会互帮互助,亲如一家。如果邻里间发生了矛盾,不妨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谈谈,及时沟通,互相让一步,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芝麻大的小事互不相让,反目成仇,大打出手,酿成民转刑案件的事例却屡见不鲜。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兵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刘某兵与被害人李某全是隔壁邻居,两家存有积怨,他们虽然是“鸡犬之声相闻”的邻居,却形同陌路、视如仇敌。2018年4月29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全的父亲李某智在位于被告人刘某兵家门口的菜地里浇粪施肥,因大粪气味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相互斗狠。刘某兵遂从家中提桶脏水并持铁锹到李某全家稻场边,李某全见状也拿起铁锹,刘某兵遂一脚将污水桶踢倒,并持铁锹朝李某全打去,随即二人持锹对打,刘某兵将李某全下颌部打伤,不一会,两人的锹把被击打断裂。接着李某全用铁锹把打了刘某兵几下,此时刘某兵的老婆刘某迟过来挡在两人中间,李某全又持铁锹木把打中刘某迟,后李某全和刘某兵持铁锹木把互相对打,双方后被人拉开,李某全、刘某兵、刘某迟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兵与被害人李某全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兵赔偿被害人李某全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全的谅解。
松滋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兵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刘某兵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