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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只因为朋友出气 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时间: 2019-03-28 11:19 来源: 研究室

日前,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处张某某拘役四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的前男友丁某某是朋友,获知丁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分手后,二人还时常发生争吵,意欲从中与被害人尹某某进行沟通。20187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到丁某某位于沙道观镇某餐馆吃饭,到餐馆后,与被害人尹某某在视频通话中发生争吵,并相互斗狠。15时许,被害人尹某某一人驾车赶到该餐馆,继续向被告人张某某斗狠,继而二人对骂并互相摔东西拉扯,后被告人张某某警告被害人尹某某不要惹他,不然就要打人,被害人尹某某仍不依,被告人张某某随手举起凳子砸被害人尹某某未果,又拿起餐厅桌上的一把菜刀吓唬被害人尹某某,被旁人拦住,被告人张某某准备离开,被害人尹某某仍追上纠缠扭打,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用右脚朝被害人尹某某的右小腿猛踢一脚,致其双腿腾空失控跌倒在地上,继而被告人张某某又朝其左臀部猛踩一脚方才住手。被害人尹某某当即被送往松滋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尹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

松滋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因朋友谈恋爱分手而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加之被害人亦有引发纠纷的过错,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