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一念之差偷盗变抢劫
本来准备到菜地偷菜,郭某某途径某葡萄大棚,看见被害人在用手机放音乐,遂持刀抢取手机,就是这一念之差,让他的行为从偷盗变为抢劫,松滋法院审结该起抢劫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郭某某198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松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
松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欲到松滋市涴市镇月堤村其住处附近菜地偷菜,途经该镇红星村十组一葡萄大棚时,看见被害人高某某(女,涴市镇红星村十组村民)边做事边用手机播放音乐,顿生抢取手机之意,遂进入大棚持刀威胁被害人高某某交出手机,高某某见状高喊“救命”,同时用手握住郭某某手中的水果刀,郭某某将高某某摔倒在地,用拳头击打高某某的面部,见高某某紧紧抓住水果刀不放,又去捡身旁的铁锹,高某某想趁机脱身,郭某某见状用铁锹拍打高某某的背部,高被打倒在地,接着郭又用拳头打高某某的脸部,此时手机从高某某衣服口袋滑出,郭某某抢过手机,逃离现场。途中,因无法关闭手机音乐,且发现身后有人追赶,郭某某将手机丢弃。经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所抢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凶器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