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在松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毒案件
2016年初至2017年11月,范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涉毒总量高达9.74公斤,被警方查获。一审法院经审理,对范某某判处死刑,相关涉案人员亦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死缓不等。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5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松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告人申某共谋贩卖毒品。次日彭某某与申某一同前往广东省陆丰市,从被告人范某某处购买了4千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1月19日,彭、申二人驾车将毒品运至松滋市,分两次全部贩卖给被告人曹某某。11月22日下午,彭、申二人再次到陆丰市范某某处购买了6千克甲基苯丙胺,并随即驾车返回松滋市。11月24日,彭某某电话联系情人郑某某(另案处理)到城头山收费站碰面,在前往松滋市途中,申某将其中4千克甲基苯丙胺转移至郑某某驾驶的大众小轿车后备箱,彭某某指示郑某某将车停置在松滋市南海镇某会所门前。当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松滋市某时尚餐厅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彭某某、申某、曹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彭某某驾驶的路虎车上搜缴出可疑甲基苯丙胺2大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1902.9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3.46%。11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申某交代,从郑某某驾驶的大众小轿车后备箱查获可疑甲基苯丙胺4大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为3837.10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3.46%。 2016年9月下旬至11月24日,曹某某多次从彭某某、申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贩卖给被告人王某及他人,并安排被告人尹某某送货。2016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相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后二人共同贩卖毒品。王、张二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他人。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当日下午一点左右,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