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黑龙江一男子流窜湖北、安徽等地多次盗窃被判刑
时间: 2019-01-30 20:47
来源: 研究室
黑龙江一男子多次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手机、现金,半年内三地作案三起。松滋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吴某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曾于2007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因减刑于2016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 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网上购买了开锁器、锉刀、钥匙胚等盗窃作案工具,先后到湖北省黄石市、松滋市、安徽省宿州市等地,采取撬锁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各种品牌手机65部、现金200元,涉案物品及现金共计价值人民币126822元,销账获款43000元。 松滋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金。
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