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丨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二十四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飞英: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元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7)鄂108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龙伟: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兴猛与你追偿权纠纷〔(2018)鄂1087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丙银、张帅、湖北潜龙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严兴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7)鄂1087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玉锋、谢圣州: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海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2017)鄂1087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尹凌翔: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志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2017)鄂1087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2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华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红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6)鄂1087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8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 人:李家奎 联系电话:0716-699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