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丨松滋市人民法院网络公告送达(第十六期)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成: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鄂1087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贞友: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鄂1087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松 滋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人波: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伍业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2018)鄂1087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鄂1087执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院地址: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金松大道132号 邮政编码:434200 案件承办单位: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 系 人:许刚 联系电话:0716-6995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