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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时间: 2025-10-09 15:42 来源: 执行局

关于向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

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5)鄂1087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山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艾河、孙清华

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松滋市税务局

发放金额:155625元

公示原因:孙清华房屋拍卖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10月10日起2025年10月17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许金林、李定坤

联系电话:07166995207


2025年10月9日